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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记账业务规程
 
 
 
 
http://xacpa.com/更新:2005-8-24 15:54:50(浏览:【字体:
 
     
 

 

代理记账业务规程

 

第一条  为了更好的为企业提供代理记账服务,规范代理记账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27号令——代理记帐管理办法》,特制定本业务规程。

第二条 本公司应设立专职代理记账人员负责代理记帐工作,专职代理记帐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 具备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员应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三条  代理记账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 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 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四条  委托人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 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 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 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 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 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五条  委托代理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 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 及时向代理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 对于代理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六条  公司代理记账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按照委托合同办理代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 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 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 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七条  公司代理记账人员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代理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八条  委托人对公司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公司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九条  代理记账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业务指导。代理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应给予及时批评纠正,视其情节并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可移交由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代理记账人员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代理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规程由公司代理记帐部负责制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西安亚桥财务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ОО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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