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企业办社会”以及为自身经营服务所形成和占用的资产,主要包括法院、检察院、派出所、交通队、社区政府、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研究所、职工培训学校、职工食堂、职工浴室、倒班宿舍、娱乐设施等。对剥离后的非经营性资产,可考虑采取下列处理模式:(1)独立实体模式,即将非经营性资产形成独立的法人实体。此模式适用于那些有盈利能力的非经营性资产;(2)代管模式,即将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交由当地政府,同时委托企业代管;(3)控股公司管理模式,即对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交由控股公司直接管理,其补贴由控股公司提供。对于保留在控股公司且对股份公司继续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经营性资产,将由控股公司与股份公司签订后勤服务保障协议,前者对后者按社会收费标准实行有偿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对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应妥善处理好以下问题:如何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稳定住那些未进入股份公司的职工情绪,减少和消除社会震荡,同时增强这一块资产的造血能力,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提高资产的营运质量。
一、核销资产和剥离资产是指企事业单位在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和从净资产中剥离的各项资产、费用。核销资产和剥离资产不属于改制后企业的法人财产,其中,核销资产和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土地使用权以及经依法认定的其他剥离资产的所有权人为国家,剥离的各项劳动保障费用所有权人为改制方案中明确的社会保险机构和职工群体。 二、核销资产和剥离资产由财政(国资)部门委托原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管理,无主管部门的,委托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管理(以下统称“接收单位”)。改制企业有责任、有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支持配合接收单位做好核销资产和剥离资产的管理工作。 三、接收单位要会同改制企业对已核销资产和剥离资产进行复核清理、分类排队,其中属于可出售、利用的实物资产、可追索的坏账损失和长期投资以及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土地使用权和劳动保障费用等,作为委托管理资产范畴(以下简称“代管资产”)。改制企业和接收单位据此进行造册登记,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财政(国资)部门与接收单位签订托管协议,接收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托管范围内的资产处置、保全、追索等管理工作。 四、代管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资产出售、对外出租等。接收单位要加大剥离资产的出售力度,凡是能够出售的资产原则上都要公开出售,资产处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代管资产的处置实行报批制度。凡发生上述资产处置行为的,由接收单位会同改制企业提出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批准。其中:核销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由财政(国资)部门审批;非生产性或非营业性公房由房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国资)部门审批;土地使用权的处置,由国土部门审批;劳动保障费用的管理,由劳动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监管。 五、对可追索的坏账损失,改制企业必须提供每笔坏账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追索凭证,由接收单位组织改制企业进行债权催收,或由接收单位自行组织催收,也可采取协议打包的方式进行处置。 六、从净资产中一次性剥离的各项劳动保障费用,改制企业应按规定及时上缴、足额支付,并定期向职代会报告有关费用的上缴、发放情况,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对需解缴的职工劳动保障费用,改制企业必须制定变现职工劳动保障费的计划和分期解缴计划,并用对应的实物资产(首先是土地资产)作担保,担保资产不得再抵押给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财政(国资)、劳动部门要与改制企业签订资产保全协议和资金变现计划,并会同总工会、接收单位等部门联合成立工作小组,加强监管。 七、核销资产和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处置收入,除房改收入按有关文件执行外,其他均作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上缴国资专户,可用于系统内企业改制成本的调剂。此前已由改制企业自行处理的资产处置收益,由接收单位组织清缴。国资部门可按资产处置收益的一定比例与接收单位及改制企业分成,专项用于资产处置费用及奖励资产处置有功人员。对已核销资产,接收单位要会同改制企业抓紧进行清理、变现,国资部门按资产处置收益的80%予以返还(接受单位、改制企业各40%),其中对追索回来的应收账款,国资部门予以全额返还(接受单位、改制企业各50%)。对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接收单位要抓紧制订资产处置、变现方案,国资部门按资产处置收益的20%返还给接受单位。 八、对暂不能出售的代管资产,接收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职责。对有残值的实物资产实行集中封存;对具有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和追索证明负有保全责任,并继续行使追索权;对固定资产负有维护、保管责任,相关费用可在代管资产处置收益中列支。改制企业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对代管资产原始资料实行规范管理,对隐藏、涂改、毁损、散失原始资料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以上通知,希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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