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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改制及有关资产处理
 
 
 
 
http://xacpa.com/更新:2005-8-26 10:54:33(浏览:【字体:
 
     
 

一、企业改制的根本目的

  企业改制的本质应是经济资源的重新配置。伴随着相当一部分企业改制,企业资产将以多种形式转化成新的经济资源,流向最能使其产生价值的配置主体。

  企业改制的根本目的是要确保企业生产力的解放,能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现股权多元化,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中的竞争主体,并获得可持续发展。企业通过改制,不断提升具体应对市场竞争和市场发展的水平,真正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益,从而为股东创造最大的价值。

  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积极引进境外资本、民营资本成为改制企业多元化股权结构中的一部分,有利于改善企业的股权结构,有利于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运营质量和效率。对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完善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企业改制重组时应注意解决的几个问题

  1、股份公司设立的方式

  公司拟发行股票和上市,其前提条件是该企业必须为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必须细分为股,才便于市场交易。整体资产(厂房、机器、设备、土地)不便于进行买卖交易,只有等额分割为股份,交易才能便利。设置股份的目的,在于增强资产的流动性。按照《公司法》第74条的规定“股份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按照我国证监会的规定,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且至少运行一年,目前已经停止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企业改制上市都必须通过发起设立方式改制设立股份公司,并进行上市前辅导,才可以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因此,拟上市的企业设立为股份公司的均属发起设立性质。但在发起设立中,根据现行的操作方式,主要为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新设设立,即五个以上发起人出资新设立一个公司;二是改制设立,即企业将原性质为集体、全民或有限公司资产(包括净资产)进行评估确认后作为原投资者出资,尔后采取对企业进行增资扩股等方式改制为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公司;三是变更设立,即将原有限公司性质公司按公司法第99条规定将原公司的净资产额变更为股份公司的股份总额(即注册资本)。变更设立的也要符合《公司法》对发起人不低于五个的要求。

  上述三种发起设立股份公司的方式中,考虑到拟上市公司业绩连续计算问题,故近二年来较为普遍的做法为后二种,即改制设立和变更设立。但因为按照公司法第152条规定,对于连续三年盈利,只有“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本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因此,对于已为有限公司性质的企业而言,较多选择通过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的方式,并且往往在变更设立之前,为了合乎公司发行上市条件而进行不良资产剥离、资产重组等行为。但最近证监会颁布的《拟发行上市公司改制重组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由持续经营企业变更形成拟发行上市公司的,应采取整体重组的方式,不得进行任何资产和业务的剥离。”所以,拟发行上市企业在设立股份公司过程中,务必注意政策、规范的调整,以避免产生新的“历史遗留问题”。

  2、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及相关问题的处理

  非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企业办社会”以及为自身经营服务所形成和占用的资产,主要包括法院、检察院、派出所、交通队、社区政府、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医院、研究所、职工培训学校、职工食堂、职工浴室、倒班宿舍、娱乐设施等。对剥离后的非经营性资产,可考虑采取下列处理模式:(1)独立实体模式,即将非经营性资产形成独立的法人实体。此模式适用于那些有盈利能力的非经营性资产;(2)代管模式,即将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交由当地政府,同时委托企业代管;(3)控股公司管理模式,即对剥离的非经营性资产交由控股公司直接管理,其补贴由控股公司提供。对于保留在控股公司且对股份公司继续提供后勤服务的非经营性资产,将由控股公司与股份公司签订后勤服务保障协议,前者对后者按社会收费标准实行有偿服务。

  值得注意的是,对非经营性资产的剥离,应妥善处理好以下问题:如何采取适当、有效的措施,稳定住那些未进入股份公司的职工情绪,减少和消除社会震荡,同时增强这一块资产的造血能力,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提高资产的营运质量。

  3、经营性资产的重组问题

  经营性资产并非一定全部进入股份公司。在下列情况下,需考虑剥离经营性资产:(1)长期未产生效益或营运效益低下的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2)基于控股公司(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考虑来剥离的一部分经营性资产。企业发行上市往往是整个集团发展战略的一部分,由于控股公司要力避与上市公司的同业竞争,与上市公司主业无关的经营性资产往往应留在控股公司。实践表明,是否剥离某一部分经营性资产并不是绝对的,需要全面、综合地分析各种因素。一般来讲,应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1)股份公司应具有独立完整的产供销系统和独立的营运能力。按照我国证监会《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1997]13号):“改制后的股份公司应具有独立完整的供应、生产、销售系统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原则上不允许将部分车间、厂房或部分生产线包装上市,也不允许将互不相关的生产企业捆绑在一起上市。”1998年10月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对拟发行上市企业改制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证监发字[1998]259号文)中又进一步重申了13号文对“资产完整”的有关要求。可见,上市主体必须要保持生产经营体系的完整性。那种将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部门留在控股公司,上市公司只负责生产的做法是不符合现行政策法规要求的。

  (2)经营性资产的运作效率和筹资效果,即比较分析各块经营性资产的营运质量和运作效率及其对筹资效益所造成的影响。一般来说,“含金量”高的经营性资产盈利能力强,运作效率高,有利于改善筹资效益,拓展资本运作的空间,提高上市公司的营运质量。

  (3)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有效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4)集团公司的整体发展战略。

  4、资产重组中的土地资产处置

  公司上市前的土地资产处置在企业重组中占有重要地位。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联合制定的《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改建或新设公司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必须评估。地价评估结果经县级或市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初审后,由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公司,向国家土地管理局申请确认;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司,向省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确认。

  按此规定,上市公司的土地资产有三种处置方法:(1)企业可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优点是,在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之后,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便于公司灵活地进行处置。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的最高期限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减去原企业以出让方式获取的土地使用权后已使用的年限。(2)国家或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家授权投资机构以租赁方式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公司,定期收取租金。其优点是,土地租金相对低廉,股份公司无须支付太多的现金流量;相对较小的资产规模有利于提高净资产收益率,为今后的资本扩张腾出空间。在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时,应以保障公司的长远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为出发点,着重考虑土地的租用年限、缴纳租金的合理依据及到期后对土地的处置计划。以租赁方式使用的土地不得转让、转租、抵押。(3)国家根据需要,可以一定年限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经评估作价后,界定为国家股,由土地管理部门委托国有股权持股单位统一持有。其优点是可以增加净资产量,调整负债比例。

  对土地资产的处置以何种方式为好,应视企业的具体情况而定,主要考虑:(1)企业的净资产值。即拟上市企业的净资产值是否达到股票发行上市的最低标准,如尚有不足,就要优先考虑以土地资产作价入股的方式来增加净资产。(2)企业的盈利状况。土地资产折价入股会使上市公司的股本扩大,净资产增加,相对稀释其每股收益。当企业盈利能力的降低可能影响到公司上市筹资计划时,就要优先考虑以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3)企业的资金状况。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须向国家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有时数额甚大,因此,当企业资金紧张造成支付压力很大时,就只能考虑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土地资产的不同处置方法对企业发行上市和长短期利益均有着相应不同的影响,必须深入分析,全盘考虑,统筹兼顾,权衡利弊,以选择合理、可行的土地资产处置方式。

  5、关于商标、工业产权和非专有技术的处置

  主要由拟成立的股份公司使用的商标、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在重组时应划入股份公司;双方必须共同使用的商标、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可以保留在控股股东单位,由股份公司按照许可协议进行使用;或进入股份公司,由控股股东按照许可协议进行使用。对“商誉”等不易辨认的资产,可以经过评估后折价入股。高新技术的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以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可以根据发起人协议来确定。

  三、股份公司拟上市前的辅导和验收

  1、辅导的目的

  辅导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促进辅导对象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形成独立运营和持续发展的能力,督促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全面理解发行上市的有关法律、法规、证券市场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法制意识,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基本条件。具体为:

  1)规范其公司运作,满足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1]125号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掌握《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股份公司设立、变更及组织机构的规定;关于公司股票发行与转让的规定;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与义务的规定;关于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其他有关规定;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掌握企业改制、重组、购并等有关资本经营的业务知识和具体操作方法,其资本经营水平得到提高;

  4)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掌握上市公司监管、持续责任及股权运作的有关规定,确保公司上市后运作的规范与高效;

  5)建立健全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公司的决策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独立完整的产、供、销体系及人、财、物体系;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规范公司的关联关系及交易。

  2、辅导对象

  1)董事会成员;2)监事会成员;3)高级管理人员;

  4)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

  3、辅导内容

  1)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或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培训。培训的内容包括《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上述人员责任义务的条款及与发行和上市有关的证券知识、法律、法规和政策等;

  2)对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规范;

  3)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规范的组织机构,保证股份公司人事、财务、资产及供产销系统的独立和完整;

  4)建立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结构,并实行规范运行;

  5)依照企业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6)建立健全公司决策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实施有效运作;

  7)建立健全符合上市公司要求的信息披露制度;

  8)规范股份公司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关系。

  4、辅导时间

  不少于12个月。必要时可申请向企业所在地证管办申请延长辅导时间。

  5、辅导备案和验收

  拟上市公司与辅导机构签定辅导协议后,要按照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辅导工作办法》的要求,向所在地证管办报送辅导备案材料,并每三个月报送一次辅导工作汇报材料,12个月期满后向企业所在地证管办申请辅导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即结束辅导期。有效期三年,三年内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股票公开发行和上市申请。

  四、股票发行方式的历史变革与现状

  1、历史变革

  1)由审批制到核准制

  2001年3月17日以前,企业发行股票基本采取计划管理的办法,发行额度由国家计委下达,中国证监会向各省、市(区)和各部委分配。A、B股都曾采用额度管理的办法。简单地说,一个公司要发行多少股票、怎样发行以及何时发行,决定权并不在公司,也不在于承销机构,而在于中国证监会。

  2)管理方法变化

  ①1996年以前,中国证监会向各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下达全年可使用的“发行额度”,由各地区选择上市公司并核准发行额度。

  ②1997年以后,中国证监会除公布总控额度,向各地方政府分配“发行家数”,由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额度。

  ③1999年开始,要求国有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改制成规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并运行一年以后方可申请公开发行股票。

  ④2001年3月17日后,实施核准制,所有公司均可以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是否符合上市条件进行审核后作出核准与否的决定。证监会不作实质性的判断;公司和中介机构对自己的判断和意见负责。实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

  3)不断出现新的政策导向

  ① 早期几乎没有对公司所属行业的限定;

  ② 1997年开始要求拟上市公司兼并一家亏损企业;

  ③ 1997年下半年开始支持若干行业,又限制若干行业(不支持金融、商业、房地产企业上市);

  ④1999-2000年间鼓励高科技企业发行上市(推出“双高”认证制度);

  ⑤ 自2001年实行核准制后,证监会要求证券公司推荐赢利能力强、管理良好、运作规范、未来发展有潜力的公司。

  2、保荐人制度是股票发行制度改革的方向

  当前,无论是从宏观经济和企业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方面看,还是从适应WTO对证券业开放的具体时间表看,现行的核准制和通道制度已经难以满足需要,而保荐人制度无疑是改革的方向。境外创业板市场一般都采取保荐人制度,如香港创业板要求两年保荐期。在这一期间,保荐人不仅要关注企业的经营,而且企业出现任何问题,保荐人都必须承担连带责任,保荐人还要随时听候香港证监会和港交所的聆讯。这主要是因为在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大都是高风险企业,为了让市场接受这些企业,必须让作为中介机构的保荐人承担起必要的责任,于是保荐人制度就出现了。

  从实施的条件看,目前我国境内已经开始逐步具备实施保荐人制度的条件。首先,我国证券市场的制度体系已逐步完善,相应的监管体系也已建立起来。其次,在监管与市场双重力量的推动下,证券公司投行业务模式已逐步转型,更加关注优质项目,而不过分追求以上市为唯一目标。三是证券公司在长期的实践过程中,已具备了对所推荐上市的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以及未来的发展状况作出较为客观评价的能力。四是我国证券市场正逐步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上市公司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五是随着对外开放的进程加快,加上WTO对证券业的具体要求,使得证券公司的投行业务必须开始逐步由粗放式经营转向集约式经营。

  保荐人制度不仅要求证券公司对发行人的质量有准确的判断,而且还要在一个保荐期内承担相当的责任;也正因为如此,证券公司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得到强化,从而使得证券公司的行为更加长期化。当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保荐人制度的推行本身是一个过程,不可能一步到位。但可以肯定的是,保荐人制度的推行,将引发我国投资银行业务深刻的变革,并对市场参与各方造成极大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将根据自身的需求自主决定是否上市,政府的作用主要集中于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监督它们的执行。由于历史和体制性原因,目前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的冲动非常强烈;而在实行保荐人制度下,企业就不得不考虑自身的现实资金需求,以及是否能找到适当的保荐人的问题,因为保荐人必须为其保荐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2)证券公司和企业之间在是否保荐上展开竞争博弈,将大大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同时也有助于提高证券公司作为投资银行的声誉。首先是好的企业会选择声誉好的证券公司做自己的主承销商,从而实现差别定价,同时也有助于提升自身的形象;其次,声誉好的证券公司会选择质量优良、具有高成长性的企业,在降低承销风险的同时,进一步强化自身的声誉。由此,企业上市就会形成一个良性循环,进而保证进入证券市场的企业大部分都是优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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