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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的通知
 
 
 
 
http://xacpa.com/更新:2005-8-26 10:55:37(浏览:【字体:
 
     
 

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转制(以下简称改制)中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规范产权管理工作程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苏政发〔1999〕69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企业改革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省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0〕4号),现就省级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过程中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工作程序和要求明确如下:

 一、清查资产及界定产权

  凡要进行改制的企事业单位,首先要对本单位的财产进行清查,并委托中介机构对资产和财务进行审计,核实资产。财产清查中涉及集体企业的,必须按规定进行产权界定。

 二、确定改制方案

  (一)企事业单位应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提出改制方案,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按产权隶属关系报主管部门(包括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下同)审批。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若有变更的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改制方案的主要内容为:

   1、资产概况,主要包括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量及分布情况;所属经营机构资产状况;产权是否明晰等;

   2、改制前后产权隶属与承继关系;以及关联交易处理的方案;

   3、非经营性资产、无形资产、土地资产及房产的处理意见;

   4、对净资产进行调整、剥离的原因及后续管理的意见;国有资产进行转让的初步意见;  5、改制前后组织管理结构图;

   6、需要说明的其它资产变化情况等。

 三、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和核销不良资产

  (一)改制方案中若涉及所属学校、卫生机构、职工宿舍、食堂等无法转为经营的非经营性资产需要进行剥离、或核销不良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在申请资产评估前应先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我厅国资办。

   (二)申请办理非经营性资产剥离或不良资产核销时需报送的材料为:

   1、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的有关书面报告;

   2、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并附核销和剥离资产相关原始资料。

 四、办理资产评估

  (一)企事业单位经过非经营性资产剥离和不良资产核销后,再按规定办理资产评估立项和确认手续。

   (二)申请办理资产评估立项时需报送的材料为:

   1、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资产评估立项申请文件;

   2、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的有效批准文件,包括主管部门批复的改制方案等;

   3、国有资产占用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基准日资产负债表等会计资料;

   5、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及近期产权登记表;

   6、有关资产产权证明和技术鉴定书;

   7、审核需要的其它材料。

   (三)申请办理资产评估确认时需报送的材料为:

   1、主管部门对审核确认的申请文件;

   2、确认申请表;

   3、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及评估明细表;

   4、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承诺函;

   5、审核需要的其它材料。

 五、设置股权方案

  (一)资产评估确认工作结束后,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评估确认的资产状况提出改制后的企业股权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我厅国资办审批。

   (二)股权设置方案的主要内容为:

   1、资产评估审核确认书;

   2、根据资产评估确认的净资产提出股权性质(包括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等)、股权结构和持股单位名称;

   3、需要对改制企业净资产进行调整、剥离和产权转让的,必须同时上报资产调整、剥离和转让方案;

   4、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三)申报办理股权设置方案批复时需要报送的材料:

   1、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出具的股权设置书面报告;

   2、资产评估审核确认书;

   3、中介机构出具的关于调整或剥离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

   4、净资产作价转让的,转让双方意向协议。

 六、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上述工作完成后,改制后的企业凡设置国有股权的,必须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改制后的企业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办理注销产权登记;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待省政府批准同意后再办理产权登记。

   (二)办理变动产权登记需要报送的材料为:

l、企业填写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2、经批准的股权设置方案;

   3、修改后的企业章程(需经出资者同意);

   4、各出资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和办理变动登记时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提交产权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

   5、出资人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法人,需提供相关的法人登记证明、财务审计报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行政事业单位)》和经出资人上级单位批准的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6、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其中以货币投资的应当附银行进账单;以实物、无形资产投资的应当提交经我厅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7、企业减少国有资本的,需提交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定的有关债务保全协议;  8、净资产作价转让的,转让收入到位证明文件;

9、《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办理产权注销登记需要报送的材料为:

   1、省政府或有关部门、出资人母公司批准改制的文件;

   2、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3、经我厅合规性审核的资产评估报告;

   4、原企业产权登记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提供保证、定金或设置抵押、质押、留置以及资产被司法机关冻结的相关文件;

   5、改制后的企业与债权银行、债权人签订的债务保全协议;   

  6、产权注销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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