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国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业 务 约 定 书
根据陕价费调发(1996)16号和陕价费调发(1999)13号“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审计厅关于调整社会审计、会计咨询业务有关收费标准的通知”,以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为了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各方利益,经双方自愿协商,就公司财务方面的咨询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委托人(甲方):西安大唐芙蓉园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受托人(乙方):陕西国兴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条、 委托内容:
1、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设计、提供国家财经政策咨询 |
2、完成公司董事会委托的年度决算报表审计和半年报表审计 |
3、规范公司帐务提供咨询 |
4、为公司编制年度、月度预算和部门考核提供咨询 |
5、进行企业纳税设计、年度涉税事项提供咨询服务 |
6、进行公司财会人员培训 |
7、为企业对外投资合作项目提供财务咨询和服务 |
合计费用 |
注:第三项费用另行约定 |
第三条、 甲方应根据委托业务的内容和要求,及时、准确地向乙方提供委托业务所需要的必要单据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单据和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 乙方应按照甲方的委托,组织和合理安排具有一定专业胜任能力的专业人员负责,全面、及时、有效的提供相关服务,并对所提供服务的质量负责。
第五条、 乙方应保证对其在委托业务中所知悉的有关甲方的商业秘密保密,甲方保持对乙方因无故泄密而造成损失的索赔权。
第六条、 甲方应按照如下约定及时足额的支付咨询费用:合同签定后每三个月为一个支付期,甲方应在每期前五日内支付咨询费用,甲方应对因拖欠咨询费用而造成的业务中断和乙方损失负责。
第七条、 甲、乙双方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和解除合同,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同意,结清有关费用,及时办理必要的移交手续。
第八条、 本合同自2005年 月 日起执行。
第九条、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定。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合同附件与主合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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