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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
 
 
 
 
http://xacpa.com/更新:2006-9-14 12:05:09(浏览:【字体:
 
     
 

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贯彻执行国办发

2003〕2号文件落实企业关闭破产有关政策的通知

2003〕11号  2003年9月1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协调小组,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十个军工集团公司: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 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精神,进一步推进 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维护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切身利益,保持企业和社会稳定,经 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有关工作。在确保企业和社会稳定前提下 ,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让那些已不具备市场生存条件的企业尽快退出市场。对拟列入政策性关闭破产范围的企业,有关部门和债权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 的要求抓紧审核,提高办事效率。各债权金融机构要加快政策性破产建议项目的审查进度,有困难、有问题的,应及时向银监会报告。不向银监会及时报告困难和问题的视为同意。
    二、关于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自2003年起对按照国阅〔1999〕33号 和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中央财政在核定企业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时,按照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的6%计算10年进行核定 ,不再折半。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应及时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给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将上述企业离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医疗保险体系统一管理。
    对已执行国阅〔1999〕33号、中办发〔2000〕11号文件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 企业,其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基金已按企业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计算10年再折半核定的,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接收管理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后,按不再折半的规定申请补拨,并按 当地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补拨时,由其社保机构或有关部门向所在地省协调小组和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由省协调小组对接收管理情况进行核实,由省级财政部门并报财政部 审核和补拨。
    三、关于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保险金问题。按照国阅〔1999〕33号和 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养老保险金,中央财政按政策规定补助后仍有缺口,纳入中央财政对地方企业职工基 本养老保险专项转移支付范围统筹解决。
    四、关于关闭破产企业破产清算期间有关费用计算时间问题。为了解决企业破产清算期间职 工生活费不足问题,自2003年起对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将目前计算破产清算期间职工生活费的期限,由3个月延长为6个月。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实施关 闭破产由此所增加的费用,由中央财政在核定企业破产清算费用时解决。
    五、关于关闭破产企业拖欠职工个人费用问题。要妥善解决实施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 及中央 下放地方企业拖欠职工个人费用问题。自2003年起,对执行国阅〔1999〕33号文件规定,母公司整体关闭破产或子公司关闭破产且母公司亏损严重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拖 欠职工的工资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对执行国阅〔1999〕33号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医疗费用,由地方从中央财政继续拨付的亏损补贴和留给地方的盈利企业所得 税中解决。对执行国阅〔1999〕33号和中办发〔2000〕11号文件规定实施关闭破产的企业挪用的 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可以在售房时相应抵扣;企业已经售房的,对欠付职工的住房 公积金,地方政府可以从中央财政继续拨付的亏损补贴和留给地方的盈利企业所得税中解决。
    六、关于关闭破产的中央企业及中央下放地方企业退休人员交由当地社区管理机构管理问题 。社区管理机构要将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等纳入管理范围,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障和再就业服务等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企业破产终结后组建 的管理机构应及时移交当地政府,避免出现管理盲区。对按照国阅〔1999〕33号文件破产且地处偏远地区的企业,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或社区管理机构要负责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和社会 保障资金的发放,对财政确有困难地区的社区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中央财政在核定企业破产费用时予以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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