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法规>>产权>>新闻内容
 
资讯搜索
 
     
 
最新资讯
     
 
 
热点资讯
 
·设立董事会的章程(西安地区)
·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中资产
·国家体改委〈关于在股份有限
·企业改制及有关资产处理
·国有企业改制操作规程
·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中国有资
·企业核销和剥离资产管理
·关于加强市直改制企业核销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
·《工伤保险条例》
 
推荐资讯
 
     
 
关于贯彻国发[1997]10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紧急请示
 
 
 
 
http://xacpa.com/更新:2006-9-14 12:09:47(浏览:【字体:
 
     
  宜昌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贯彻国发[1997]10号文件中几个具体问题的紧急请示》(宜劳发[1999]91号)收悉。经研究,对《请示》中有关问题,在国家新的政策出台以前,暂按以下意见办理:

    
一、 国发[1994]59号和国发[1997]10号文件中有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面的政策,仍只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经批准实施破产的国有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 企业破产后,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按照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应将提取的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拨付到行业主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再就业服务中心,统筹使用。

    
三、 在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时,不应将职工区分为原固定工和合同制职工。只要职工与企业依据《劳动法》签订了劳动合同,均为企业职工,身份再无区别。

    
四、 企业破产后,对自谋职业的职工应按国发[1997]10号文件规定支付一次性安置费,标准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和不同工龄确定,最高不超过试点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倍。破产企业自谋职业职工在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以后,不享受失业救济。

    
五、 企业破产后,未自谋职业的职工应进入行业主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建立的再就业服务中心,并与中心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服务协议,协议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协议期间由中心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发给基本生活费。破产企业职工由中心托管期间,被其他用人单位招用的,中心停发其基本生活费;自谋职业的,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享受失业救济;三年协议期满后破产企业职工仍未就业的,按失业人员管理,并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

    
六、 企业无行业主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的,企业破产后,职工安置可参照上述规定,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作者:编辑:  
 
 
评论】 【发送给好友】 【打印】 【关闭窗口  
  相关新闻  
   
 

 

版权所有:国兴会计师事务所
地址:西安环城南路中段68号西安外贸大厦715室
电话:87854799,87860136 传真:87860136  邮编:710001
E-Mail:yunpeng@263.net  热线电话:029-87854799
技术支持:陕西金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8268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