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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http://xacpa.com/更新:2006-9-14 13:49:53(浏览:【字体:
 
     
 

一、在建项目执行新旧基建财务制度如何衔接。根据基本建设项目的特点,凡在200210月后开工的在建项目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200210月前开工的在建项目可继续执行原基建财务制度,直至项目竣工。
    
二、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赌并轨的单位,其建设项目财务管理能否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

    
目前,对基建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试点,只批准在个别行业进行,具体基本建设项目,按并轨要求一时还难以做到的,经主管部门同意,仍可比照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关于财政性资金的具体范围。基本建设项目使用的财政性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内和财政预算外资金,主要包括:

    1
.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

    2
.财政预算内其他各项支出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3
.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基金中用于基杰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4
.财政预算外资金中用于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的资金;

    5
.其他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

    
四、一个建设单位同时承建多个建设项目可否统一核算。根据基本建设有关规定,每个基本建设项目都必须单独建账、单位核算;同一个建设项目,不论其建设资金来源性质,原则上必须在同一账户核算和管理。

    
五、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能否统一划分标准。目前,单从项目所属行业和性质难以划分清楚并做出明确规定。同类项目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可以分别划分为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因此,只能在项目完工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和主管部门意见判断确定。

    
六、对基本建设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具体要求和规定应明确在基建财务制度中。因基本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试点工作正在逐步开展,有些做法尚未成熟,还需要不断修改完善,目前还不宜将具体要求和规定写入基建财务制度。

    
七、财政部门是否可以预留项目工程尾款。基建财务制度规定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但没有明确财政性资金是留在建设单位账上还是财政国库上,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掌握;同时5%是最低比例,资金的具体预留比例和时间,有关各 方可根据规定或合同(协议)确定。

    
八、项目存款利息的处理。项目存款是指建设项目的所有建设资金,包括财政拨款、银行贷款等,其产生的利息收入一律冲减项目建设工程成本。

    
九、非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如何处理。非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比照经营性项目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理办法进行处理,即冲减工程成本
.
    
十、建设单位按规定留成的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使用时,是否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基建财务制度已明确建设单位留成资金的使用范围,财政部门可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但不必再进行审批。

    
十一、建设单位管理费开支的起止时间和计算基数。基本建设财务制度明确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考虑到不少建设项目前期筹建期间管理性开支没有渠道,建设单位管理费修改为:建设单位从筹建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投资总概算为计算基数。

    
十二、建设单位单项工程报废处理。建设单位单项工程报废是指建设单位原因造成的报废,施工单位施工造成的单项工程报废由施工单位承担责任。单项工程报废净损失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计入待摊投资。

    
十三、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与竣工财务决算审批问题。为减少审批,财政部对基本建设项目年度财务决算不再审批,地方或主管部门是否审批,由地方或主管部门自行决定;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按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规定审批。

    
十四、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如何处理。根据基本建设制度规定,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考虑到资产重复计算等因素,本次修改明确为: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经项目主管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作转出投资处理。

    
十五、关于项目试运期、竣工验收条件标准问题。因各行业基本建设项目差别较大,不可能制定统一的项目试运期、竣工验收标准。有关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分行业、分规模的项目试运期、竣工验收条件等规范标准,报财政部备案,以利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编报和批复。

    
十六、中央级项目和地方级项目如何划分。按项目财务隶属关系划分,凡是财务关系在中央部门的,属中央级项目,凡财务关系在地方的,属地方级项目。

    
十七、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问题。建设项目实行《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后,财政部门取消了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做法,各部门自行实施投资包干责任制的,财政部门不予认可。

    
十八、建设项、目收尾,工程如何确定。可根据项目投资总概算5%掌握。尾工工程超过项目投资总概算5%,不能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十九、违反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如何处理。对没有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一,或违反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的行为,各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通过口头警告限期纠正、通报批评、停止拨款、收回拨款、撤销项目和对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等手段进行处罚。

    
二十、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如何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目前,我部正在根据基本建设财务和代建制项目的特点,研究制定加强实行代建制项目财政管理指导意见,实行带建制的建设项目可按此执行。

 

 

 

 

 

 

 

 

 

 

 

 

 

一、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一)总的要求

  1、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基本建设资金要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1)各建设单位,各省市农业主管部门,应按要求开设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专户,专户存储基本建设资金。
  (2)建设单位应该按项目设置基本建设资金专账,并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进行明细核算。
  (3)基建资金应严格按计划部门批复(包括可研报告的批复、初步设计以及扩大初步设计的批复)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使用。专款专用。
  2、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适用范围界定为: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适用范围包括3种建设单位:一是执行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的国有建设单位;二是使用财政性投资的非国有建设单位;三是其他参照执行的建设单位。
  3、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任务
  (1)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这是财务管理者的基本要求;
  (2)做好基建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即对基本建设的资金要进行从预算、控制、核算到分析考核全过程管理。财务管理的核心是资金的管理,建设单位财务管理要做好资金的预算,资金使用过程的控制和监督,资金使用效果的考核;
  (3)要依法、合理、及时筹、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一是要依法、合理筹集资金,不留资金缺口,防止因资金缺口影响过程的建设和完工。二是合理使用建设资金、减少损失和浪费。

  建设单位应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多渠道、多层次投资和群众投工投劳的特点,全面反映国家投资项目的各种渠道资金,明晰产权,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
  4、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1)应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财务工作,配备专业人员。
  (2)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账务处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3)对基建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应当及时做好完整的原始记录,要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4)按规定及时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报表。
  5、建设单位基建财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部直属单位的基本建设财务,原则实行一级财务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编报用款计划和资金的解拨及核算。
  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农业部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依法设置会计账目,加强会计核算。
  (三)按计划和工程进度付款,及时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四)编报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和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
  (五)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加强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工作。
  (六)编报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
  6、对经营性建设项目实行资本金管理
  (1)对经营性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项目必须先落实资本金,才能进行建设,公益性投资项目,不实行资本金制度;
  (2)《规定》要求,经营性项目应在项目总投资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资本金。筹集的资本金,需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性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作价。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3)经营性项目应按照事企分开的原则,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资产的保值增值全过程负责。非经营性项目要参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办法,实行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7、基本建设收入的管理
  (1)基建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净值,在项目竣工后,经营性项目,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非经营性项目,作为留成收入,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2)凡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项目,应视同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出,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8、投资包干结余和竣工结余资金的管理
  基建项目不再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
  建设项目办理交工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 基建项目的竣工结余资金,区别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的不同情况,按不同的原则和方法作财务处理。

  (1)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2)非经营性项目的竣工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
  (二)非经营性项目的资金筹集与管理
  1、基本建设资金的分类
  (1)预算内拨款。指列入财政预算支出,由各级财政拨给建设单位的基建资金。
  (2)自筹资金拨款。指经批准,由建设单位自行筹集,从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拨给建设单位的基本建设资金。
  (3)其他拨款:主要有其他单位无偿移交的未完工程,与其他单位合建而由其他单位拨入的基建资金,其他单位、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物资等。
  2、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
  (1)预算资金拨款。 “四按”拨款原则:按基本建设计划、按基本建设程序、按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和按工程进度进行拨款。
  (2)自筹资金管理。建设资金要足额及时到位,保证项目建设的需要;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和建设单位自筹资金的到位比例不能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到位比例。
  3、基本建设资金的支付
  建设单位应建立基本建设资金拨付的审核制度,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拨付资金。新建项目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工后才能拨付工程款,没有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及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财务支出,财务部门不得拨付资金;
支付工程款,应依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预算、经济合同、用款计划和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资料。
严禁搞计划外工程,严禁侵占、损坏和浪费国家资金;严禁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严禁用预提工程款、预付货款等形式转移资金;严禁在基建拨款中弄虚作假。建设单位财务部门要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工程预算、经济合同、用款计划和工程进度审查基建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
  A:年度投资计划中规定内容所需费用。
  (1 )在项目尚未批准开工以前,可以支付前期工作费用。(但不得支付工程款)
  (2 )计划任务书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和概算尚未批准的,可以支付必要的施工费用。

  (3 )已列入国家长期或年度投资计划的施工预备项目和规划设计项目,可以支付年度计划中规定内容所需费用。

  B:施工企业确需备料周转金的,可根据合同规定拨付一定的备料款。备料款一般不得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所需资金的25%。建设单位支付的备料款,应根据周转情况,陆续冲抵工程款。凡是不具备施工条件的,不得拨给备料款。

  C:建筑安装工程款,按照完成多少工程给多少钱的原则拨付。每月由施工企业提出已完工程月报表连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单位审核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工程竣工后,办理竣工决算。拨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和备料款,要与工程进度相适应,并保留5%的工程尾款,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结清。
  D:设备材料货款,要按照合同规定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制造期在6个月以上的大型专用设备(以单台计)和船舶,可以在投料生产后,按实际制造进度分次付款,并保留10%的尾款,待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后结清。
  E、对工资和其他费用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费、职工培训费以及交工验收前的试车费等,要在批准的概算和年度投资计划内,精打细算、节约使用。
严格遵守现金管理制度,费用款项的支付,除规定可以用现金外,都应该通过银行结算。
  (三)国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
  1、国债专项资金纳入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管理范围
  国债资金属于基本建设资金的一部分。
  国债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结算,在程序上、管理方式上,与其他预算内基建资金同样看待。
  2、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加强对国债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工作

  一是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从源头上防止建设资金损失、浪费;
  二是加强对国债资金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领导,把加强资金管理同加强工程质量结合起来,从多方面加强对国债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各种违法违纪行为。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对国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了解和掌握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情况,资金的下达情况和项目完成情况
  3、统筹规划,确保按期归还转贷国债资金

  地方财政部门统筹规划,做好国债资金的还款规划,确保按期归还转贷国债资金
各省市归还转贷资金的资金来源是全省的综合财力,包括项目单位用收益归还、预算内安排的基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资金

  4、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一是加强国债资金的源头管理,保证基建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在资金拨付中,要防止人为地滞留、挤占、截留、挪用。
  二是确保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三是要求对国债资金单独记账、分类核算
  5、加快国债项目建设、促进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不允许随意扩大工程规模、拖延工期、留下资金缺口外
  不允许挪用国债资金,不允许置换国债资金,即用国债资金置换其他已投入的资金
  6、加强项目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基础设施项目,要成立项目法人和注册企业等方式,落实建设项目的财务与资金管理责任。一般的非经营性项目,也要参照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做法,明确管理责任。
  所有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都要配备专人管理基本建设财务与会计核算,并按规定建立健全会计账簿和报送相关报表。对拨入的国债资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要按规定设立专项账户,国债资金必须专款专用,按规定的标准开支
  7、按时编报基本建设报表,反馈国债资金的使用信息

  各单位要按时编报基本建设财务报表,反馈国债资金的使用信息。应报送的财务报表包括基本建设支出执行情况季度报表、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年度财务决算报表
  做好国债投资的效益分析。
  国债资金的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1)是否按要求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是否按基建项目程序开展项目建设。
  (2)国债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安排是否真实,有无虚报项目,骗取国债资金现象。
  (3)项目配套资金是否落实,资金来源是否合理。
  (4)项目建设资金是否按程序、工程进度,及时、足额拨付到位,有无滞留资金现象。
  (5)国债资金是否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有无挪用、挤占、置换国债资金问题。
  (6)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执行有关财务制度,是否按规定开支

  滞留,指没有将上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已拨付的基建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基建资金的拨付程序,凡是不符合基建程序、投资计划未下达、工程没有达到应有的进度、配套资金未落实的,可以采取缓播、停拨的方式,因此,是否滞留基建资金,不能简单以停留的时间、数量确定。为了减少与相关部门的矛盾,建议对国债资金,采取工程开工后一次足额拨付的办法。
挪用,指的是擅自改变投资的使用方向和用途。
违规问题的处理
  (1)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虚报项目国债资金的,追回资金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2)项目实施单位违反建设程序、擅自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突破项目概算的,责令更正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3)主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截留、挪用国债资金、未专款专用的,除追回被被截留挪用的资金外,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4)对资金来源不落实,配套资金到位比例低于国债资金比例的,要责成有关单位抓紧落实。
  (5)未建立基建专户,财会机构不健全,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使用不符合财务制度、未按标准列支管理费、未按规定做好年度财务决算以及提供会计信息、财务报告不真实的,要责成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要缓拨资金。
  (6)对地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违规向项目单位收取管理费,责令退回,数额巨大的,要上报财政部。
  (7)对地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违规调整项目计划,责成纠正。
  (8)对项目实施单位财会人员明知资金使用不规范,不予制止,又不向有关领导和上级部门反映的,要追究有关财会人员的责任
《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
  (1)规定先审计后开工的项目,未取得审计意见书擅自开工的,责令停工,履行审计手续,并可视情节处于总投资1%以下的罚款;    (2)计划外工程必须先报批,原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计划外工程,由建设单位自筹资金归垫,并处以5%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标准及设备配置标准的投资,视同计划外工程处理。(3)转移、侵占和挪用的建设资金,责令限期收回,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其经营收益。(4)对建设项目乱集资、乱收费、乱摊派等侵蚀建设资金行为,要予以制止,限期追回侵占的资金并按国家规定处理责任单位。
  (四)工程项目建设成本
  1、建设成本的构成
  建设成本是指建设单位在投资活动中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投资支出。
  建设成本按照费用支出的用途,划分为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四类。
  建设成本开支的原则和界限
  (1)区分建设支出与生产经营支出,建设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开支,不得列入建设成本。
  (2)区分建设期内和建设期外费用支出。项目已竣工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项目,所发生的费用不得计入成本,应该计入生产经营成本或行政事业支出。
  (3)区分项目建设成本和自用固定资产构建成本的界限。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工程概预算外,用留成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构建自用固定资产的支出,不得列入项目建设成本,应单独作为自用固定资产的成本核算。
  (4)建设单位发生的对外投资、被没收的财物、支付的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以及捐赠赞助支出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各种付费,不得列入工程成本。
  2、建设成本的开支范围和内容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
  (1)建设单位预付给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和备料款,在未收到 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价款结算单,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前,只能作为往来款项处理,不能计人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应通过“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科目核算。
  (2)建设单位自营工程所发生各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必须 按实际支出数计人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不能按预算价格进行结转。
  (3)由于管理不善、设计方案变更等原因而造成的报废工程损失,经批准后,应当从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中转到待摊投资支出。
  --设备投资支出
  设备投资支出的内容。包括需要安装设备和不需要安装设备以及为生产准备的低于固定资产标准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支出。
确定设备投资支出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和工具、器具,购人时,无论是验收入库,还是直接交付使用单位,都直接计人设备投资支出。(需要安装的,经验收入库后记入库存设备。)
   (2)需要安装设备购入后,无论是验收入库,还是直接交付安装,必须具备三个条件才能计入设备投资支出。 A.设备的基础和支架已经完成; B.安装所需的图纸已经具备;C.设备已经运到安装现场,验收完毕,吊装就位并继续安装。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符合正式安装、缺一不可。
  (3)对列入房屋、建筑物等建筑工程预算的附属设备,如暖气、通风、卫生、照明、煤气等设备,出库安装时,不能计人设备投资支出。应记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
   (4)需要安装设备的基础、支柱等所发生建筑安装费用不作为设备投资支出。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支出。
  --待摊投资支出
  待摊投资支出虽然不构成项目实体,但其费用发生直接与项目建设相关,也是弹性比较大,容易乱挤建设成本的支出项目。所以,财务管理规定对待摊投资的费用项目作了统一的规定。
  1995年颁布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待摊投资项目,共30项。
  (1)建设单位管理费。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为进行建设项目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验收总结等工作所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的办法。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按投资总额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控制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施工现场津贴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设备购置项目,经办人员不得以现场施工管理的名义,发放施工现场津贴。
  (11) 借款利息
  包括银行贷款(含基建投资借款和周转借款)利息、延期付款利息(指进口成套设备采用分期还款办法所支付的利息)、企业债券利息和利息收入、财政贴息资金。
  (a)建设单位的各种利息收入,记入待摊投资,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b)建设单位收到基本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记入待摊投资,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17)报废工程损失
  报废工程损失是指由于管理不善、设计方案变更及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工程报废所发生的扣除残值后的净损失。
  建设单位发生的单项工程报废,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增加建设成本,记入待摊投资。
待摊投资支出应注意的问题
  (1)经营性项目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出金,不作为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的内容,发生的这项费用直接计人其它投资支出中无形资产项下。
  (2)建设单位自用固定资产的损失项目,设备的盘亏及毁损目,反映的是固定资产和设备的净损失,发生盘盈,应冲减待摊投资。
  (3)项目土地平整、障碍物的拆除及建筑场地布置所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待摊投资中的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支出。
  (4)使用投资借款的项目,发生的逾期归还滞纳金和因挪用资金发生的罚息,应在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中支付,不得列入待摊投资支出。
  (5)为进行可行性研究而购置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支出,不能列入待摊投资支出。 作为其他投资支出。
待摊投资的分摊
   1)能确定由某项交付使用资产负担的费,可以直接记入该项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不能确定负担对象的,应分配记入各项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2)建设项目有多项支出内容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以及单独移交生产单位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可以不分担待摊投资费用(发生的待摊投资在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需要安装设备的投资和其他投资中分摊)。
  --其他投资支出
   特点是不需要通过建筑安装工程工作即可形成交付使用资产。具体包括:
  (1)房屋购置。(2)基本畜禽支出。(3)林木支出。指各种造林费用,包括整地、种植和幼林抚育费等支出。4)办公生活用家具、器具的购置费用。(5)为可行性研究购置固定资产的费用。(6)购买和自行开发无形资产的费用。(7)递延资产。
  3、核销投资与转出投资
   1、将经营性项目与非经营性项目区别对待,对经营性项目,继续贯彻资本保全原则,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对非经营性项目的一些支出作出实事求是的处理,即对一些作为投资安排又确实不能形成资产的,仍然按核销处理。对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投资,作转出投资处理。
  3、对经营性项目发生统建住房以及专用设施投资,财务上不硬性规定产权归属,只规定要明确界定产权关系,并在财务上坚持资本保全原则。
  4、对转出投资,不仅要规定资产转出方的财务处理,而且要规定资产受让方的财务处理。财务制度规定:企业作为增加资本公积和负债处理,行政事业单位作收入处理。
核销投资
  核销投资指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特殊支出,如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以及其他不能形成资产的投资。这些不能形成资产的支出,在项目竣工后,根据批复,冲减相应的资金来源
转出投资
  在基本建设过程中,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产权不归本单位,但构成基本建设投资完成额,不记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按规定移交给其他单位的专用设施投资支出。(接受单位构成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记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来源。统建住宅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
  待核销基建支出,根据财务决算或竣工财务决算的批复,冲减相应的资金来源。各单位在编报年度财务决算时,应实事求是编报并在决算编报说明中详细说明,同时提供相应的核销凭证(如批复文件、采购合同、支出凭证)。
   经营性项目的统建住宅和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如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专用码头、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建设单位必须与相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记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由建设单位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视同购买这些配套实施的使用权)作无形资产处理。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1、竣工财务决算编报范围
  凡已完成建设活动,具备验收交付使用条件的建设项目,都要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对于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单项工程的建设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待整个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该项目的竣工总决算。
  2、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基本要求
  凡已竣工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
  3、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
  (1)要提高有关人员对编制竣工财务决算重要性的认识。(2)应临时成立负责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机构,明确参加编制决算的有关人员和负责人,明确任务,明确责任,按时完成决算编制工作。在决算编制期间,不得抽调有关人员从事其他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准之前,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如工程建设指挥部、基建办公室)不得撤销,有关人员不得调离解散。(3)项目建设管理机构内部各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应加强协作、互相配合。(4)项目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及时提供有关资料,支持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
  4、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资料;建设项目总概算及其批复文件,项目建设过程中概算调整及批复文件;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招投标文件;工程承包合同、工程结算有关资料,包括竣工后经批准的竣工结算及批复文件;历年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办法等
  5、决算前各项清理工作
   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一次认真、全面、彻底的清理。
  一是对建设项目各种档案资料进行归集整理。
  二是对各项财产物资进行盘点,全面清理。确保各项财产物资安全;
  三是对各项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基本建设收入、投资包干节余、竣工结余资金要按照规定进行分配,该上交的及时上交,留用的资金如实入账,不得转移、隐匿。
  6、竣工财务决算内容
  ? 决算报表包括:决算报表封面、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包括:(1)建设项目概况。(2)会计账务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建议;(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7)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7、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
  (1)大中型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2)小型项目:部属农业事业单位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农业部财务司审批;部属科研单位院本级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农业部财务司审批,下属各所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报院本级审批;部属垦区本级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农业部农垦局审批,下属各单位的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垦区本级审批;中央与地方共同投资的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8、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决算的审查
   项目前期审查
   工程预算审查
   工程价款结算审查
   竣工财务决算审查

  二、基建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在部门预算编制中
  一是财政改革超前于投资体制改革等其他改革,改革中存在诸多不配套的地方;

  二是财政部门确定“一下”与“二上”的时间短,预算难以细化到具体项目并编入部门预算中;
  三是预算分配方式不合理,难以适应部门工作的需要,也不能很好的体现公共财政的要求
  (二)在政府采购工作中

  一是政府采购的规模小,范围窄。实行政府采购的范围仅涉及有限的几个品目。

  二是采购不规范。有的单位采取化整为零的办法,规避招标采购,有的单位不按规定的原则、方式和程序进行规范采购。
  三是预算细化不够,部门采购缺乏计划性。
  ()在国库集中支付改革试点中

  一是基建资金支付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衔接。

  二是财务管理及会计基础工作不适应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要求。
  ()在日常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

  1、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问题。账户设置、管理问题;专账核算的问题;报表编报的问题,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问题。

  2、执行会计制度的问题。会计科目设置,资金支付审核,岗位分工及内部控制制度问题。
  3、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问题。会计凭证的填制,会计账簿的登记。会计档案的管理。
  4、银行现金结算纪律 的问题。
  常见问题
  一是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薄弱。不少单位的基建财务工作仍局限在简单的记账、报账上
  二是重视上项目,轻视项目管理;重视项目前期过程,忽视项目建成后的运作管理。
  三是基建财务人员对基建会计制度不熟悉。

  四是管理不规范。包括:项目配套资金不落实,项目无法按建设计划交付使用;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与投资规模;项目招投标走过场;没有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资金使用不规范,存在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和超标准发放施工补贴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不及时办理登记等问题。个别单位甚至出现使用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款、白条入账和无帐可查等严重问题。
出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是思想认识不重视。
   二是规章制度不完善。
   三是管理方法不适应。
   四是工作基础不扎实,会计核算不规范,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制度执行不严。
  三、加强基建财务管理的几点想法

  ()高度重视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各单位要明确基建管理任务的主要内容和途径,做好基建资金预算编制、工程预 ()算审核、财政性资金拨付、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和投资效益分析评价五个环节的工作,根据农业基本建设项目多渠道、多层次投资和群众投工投劳的特点,研究解决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对基建资金使用实行全范围、全过程监管,把基建财务工作真正转移到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

  ()建立健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机构

各建设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或在相关机构中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并保持机构、人员的相对稳定。部直属单位的基建财务,原则上实行一级财务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资金解拨及核算;临时性基建单位,不设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

  (三)加强基建资金的管理,保证基建资金合理、有效使用

要严格执行各项费用的开支标准和范围,防止挪用、挤占和浪费国家资金,从严控制管理费开支,及时编报预算、用款计划、季度执行情况报表和年度财务决算。支付的项目款必须依据经过合理性、合规性和合法性审查的投资计划、工程预算和经济合同、用款计划、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资料。严禁将预算内资金转到预算外,严禁用预提工程款、预付货款等形式转移资金,严禁在基本建设拨款中弄虚作假

  (四)完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信息传递及报告制度

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基建财务部门及有关部门编报基建财务用款计划、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执行情况季度报表、年度基本建设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是财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不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建竣工决算的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准前,原机构不得撤消,有关人员不得调离。对已竣工项目要及时组织验收,登记造册,办理交付使用财产手续。
  (六)及时登记交付使用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建设单位应及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或年度财务决算,调整有关账务,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进行资产产权登记,保证基建投资形成资产完整反映在财务账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七)加强财会队伍建设

各单位的领导要抓好基建财会队伍的业务建设,多渠道、多形式地加强培训,不断提高基建财会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增强基建财会人员的监管意识、效益意识和大局观念

  (八)构建基建资金监督检查机制

  1、以经常性的监督检查来保证制度的贯彻落实 。一是检查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二是不能重复检查,干扰建设单位的正常工作

  2、定期开展内部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要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财建〔2002394号附件: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基本建设投资行为,加强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会计法》和《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建设单位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非国有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其他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不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建设单位,在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获得批准后,其主管部门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项目年度预算,待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作为安排项目年度预算的依据。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概预算建设内容,做好帐务设置和帐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活动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

  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所属的建设单位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七条 经营性项目,应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以经批准的动态投资计算)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项目资本金。

  本规定中有关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划分,由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认。

  第八条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投入项目的资本金,必须经过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评估作价。

  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

  第九条 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

  第十条 凡使用国家财政投资的建设项目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基本建设资金支付的程序,财政资金按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到位。

  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基本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一条 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接受捐赠的财产、外币资本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三条 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项目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应交财政的竣工结余资金在竣工财务决算批复后30日内上交财政。

  第十六条 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他投资支出。

  第十七条 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

  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儿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

  第十九条 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土地复垦及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建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贷款)项目评估费、国外借款手续费及承诺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查)费、招投标费、经济合同仲裁费、诉讼费、律师代理费、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汇兑损益、报废工程损失、坏帐损失、借款利息、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航道维护费、航标设施费、航测费、其他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条 其他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从项目开工之日起至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之日止发生的管理性质的开支。包括:不在原单位发工资的工作人员工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业务招待费、施工现场津贴、竣工验收费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施工现场津贴标准比照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分年度据实列支。

  建设单位管理费的总额控制数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为基数,并按投资总概算的不同规模分档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一(略)。

  特殊情况确需超过上述开支标准的,须事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报废单项工程的净损失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四条 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退耕还林(草)、封山(沙)育林(草)、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及其他经财政部门认可的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财政部门批复竣工决算后,冲销相应的资金。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五条 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

  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产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资产、财务划转手续。

  第二十七条 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汽)回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所实现的产品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三)其他收入包括:1、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和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2、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第二十八条 各类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负荷试车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

  第二十九条 试运行期按照以下规定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合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第三十一条 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本规定第三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二条 基建收入应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收入按以下规定处理:

  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盈余公积。

  非经营性项目基建收入的税后收入,相应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价款结算的制度规定,坚持按照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程序支付资金。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确定的工程价款结算方式要符合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建设期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建设单位必须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再清算。

  第三十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建设周期长、建设内容多的项目,单项工程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可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三十六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复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主管人员不得调离。

  第三十八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调整及其批准文件;招投标文件(书);历年投资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批准的项目预算;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十九条 在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

  主要有以下报表(表式见附件二,略):

  1.封面

  2.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账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基建结余资金等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决算与概算的差异和原因分析

  7.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中央级项目

  1.小型项目

  属国家确定的重点项目,其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或由财政部授权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

  2.大、中型项目

  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二)地方级项目

  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报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确定。

  第四十二条 财政部对中央级大中型项目、国家确定的重点小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批实行先审核、后审批的办法,即先委托投资评审机构或经财政部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单位编制的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再按规定批复。对审核中审减的概算内投资,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

  第四十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非经营性项目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上的为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为小型项目。

  第四十四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区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财政部1998年印发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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